栀子黄对淀粉消化酶的抑制动力学及相互作用研究(一)
在宪政产生前,无论中国还是西方国家,政府对财产课税都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而在宪政产生后,西方国家基于无代表,则无课税的议会政治在宪法中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政府的征税权便受到限制,其目的在于保护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财产权。
[40] 参见程洁:见前注16。《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以下简称:第17条)还进一步对具体的公开主体做了规定。
[8] 比如,邱某某与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纠纷上诉案( (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123号)。参见周汉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年版,页63。二是指示下级行政机关回复。[25] 行政机关直接拒绝,又会将举证责任全部揽到自己身上,增加行政机关的负担。超出合理申请的次数和数量的,甚至可以按几何基数征收费用,以抑制当事人的好奇冲动和权利滥用。
比如,经批准逾期答复、却未告知原告、后经原告谅解的[3]、延期答复未书面送达而是口头告知[4]、将信息公开决定与过程性补正告知在一份答复书中回复[5]、超出法定的答复期限[6]、未能正确告知复议受理机关[7]、答复中没有说明有关情况的意见[8],等等,这些瑕疵均不影响行政决定的效力。[12] 在张某某诉杭州市萧山区某某镇人民政府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2012)杭萧行初字第8号)中,法院在判决中还特意套用了行政主体理论,指出,某某镇信息公开办公室是被告某某镇政府的内设机构,该办公室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即以自己名义作出被诉答复行为,原告张某某对该答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某某镇政府作为本案的被告。但最初的宪法书籍和论文多数限于对现行宪法内容的介绍和宣传,或者仍满足于介绍苏联不同时期的宪法。
[9] 《苏联国家法教程》,祝璜译,大东书局1950 年版。[6]《苏联国家制度》,李少甫译,中华书局1950 年版; 《苏联国家法选论》,人民出版社1951 年版; 《苏联国家法概论》,杨旭译,人民出版社 1951 年版。[41]宪法的内容以及宪法的形式,首先反映着一个国家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斯大林认为,宪法的作用主要体现为确认政权的合法性以及巩固国家政权,同时还能起到保护人民革命胜利成果的作用,这在其1936 年《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有明确的说明: 新宪法草案是已经走过的道路的总结,是已经取得的成就的总结。
[40] 此后,苏联宪法学者对于宪法本质属性的认识都没有脱离列宁的论述范围,如苏维埃宪法与任何其他的宪法一样,反映着国内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57] 宪法在本质上扩大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54]可见,我国这一时期对于法制的认识也与苏联一样,从类型划分、法制统一、法律权威等几个方面建立社会主义的法制理论。这些书籍和论文涉及宪法总论、中外宪法文献、中外宪法史、中外选举制度、国家机构、民族区域自治、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55]同时,许多宪法学者也更多地从确认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角度来强化宪法的作用,认为关于保障公民享有的最广泛最民主的权利和自由的问题,在苏维埃宪法中占有特殊的地位,[56]这一倾向至 1977 年苏联宪法制定时已得到根本体现,宪法根本上扩大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由人民权利向公民权利的转换体现出以下几方面的内涵: 其一,表明成文宪法由立国之初的政治纲领型宪法转型为宪法规范型宪法。
[38] 《宪法若干理论问题的研究》一书的第三部分就是宪法的作用问题,主要从两方面论述了宪法的作用: 一是宪法对社会经济基础的作用。[57] 前引50,С. 170. [58] 前引50,С. 171. [59] 前引16。[33] 对于宪法的作用问题,苏联宪法学者并没有从宪法理论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没有说明宪法应当具有什么作用,宪法发挥作用的条件是什么,影响宪法发挥作用的原因有哪些。这里使用的国家法一词,即沿用了苏联的表述方式,直至 20 世纪 50 年代中期,我国法学界才将国家法改称为宪法。
但是,由于当时司法不独立,没有正确地解决和协调党与国家的关系、党与宪法的关系等,致使这种讨论的结果越来越向人治的方向倾斜,最终酿成一场政治运动,许多接受和支持法治理论的学者被戴上右派帽子受到迫害。二是为我国宪法的制定提供理论准备。
[71] 李金国就在其《我国宪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一文中提出,我国现行宪法学研究范式是阶级斗争范式,宪法学界也有其他学者以阶级斗争法论、意识形态论、统治阶级意志论提出类似的表述。[69] 李金国: 《我国宪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 年第2 期。
随即开设的与宪法有关的课程中,除中国国家法、人民民主国家法、资产阶级国家法外,还包括苏维埃国家法。[4]卡尔宾斯基的《苏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苏联社会制度与国家制度的基础》、《苏联宪法》、《苏联宪法讲话》、《苏联宪法通论》、《苏联社会与国家结构》。[11]这一时期翻译发表的有关介绍宣传苏联宪法的文章主要有: 巴拉洛夫斯基的《斯大林宪法的特点》、克#8226;莫罗兹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莫洛托夫的《论社会主义宪法》和盖杜科夫的《苏维埃宪法的发展》等。在苏联宪法学界,一直习惯于将宪法称为国家法,除特指作为法典意义上的宪法外,一般将宪法与国家法两个概念互换使用。[42]И. П. Трайнин. Основы советск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го права. МОСКВА -1951. С. 48. [43]前引25,第9 页。同时,值得说明的是,苏联在这一时期开始了法制建设的实践工作,在 1955 年至 1960 年出现了沿着两个方面进行的法的发展: 第一,在国家与经济生活的全部领域中沿着恢复法制和消除侵犯法制的路线发展。
[40]列宁全集》( 第15 卷) ,人民出版社1988 年版,第309 页。它表现统治阶级有关国家生活的根本方面的意志,它是普通法律的基础。
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后,法学院系开始设置中国宪法学课程,其中讲授的内容也有相当多的篇幅涉及国家学说。[48]П. С. 罗马什金则从民主与法制的关系角度谈到对法制的认识: 国家制度具有民主的形式对法制是更为有利的,因为民主为法制创造了一定的法律保证。
1952 年以前,主要是先由苏联专家给教师讲课,再由教师给学生讲课。[49]综合上述学者对法制的认识,可以概括出 20 世纪 50 年代至 60 年代苏联法学界关于法制理论的基本观点: 第一,不同类型的国家存在 不同类型的法制,只有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才有真正的法制。
[43]刘培华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课提纲》专门列举讲授的一个问题就是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更进一步指明: 宪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49] [苏联]П. С. 罗马什金等: 《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译,法律出版社1963 年版,第354 页。张庆福先生编著的《宪法学研究述略》一书专门搜集整理了 20 世纪 50 年代至 80 年代宪法学研究的著作和论文,[73]这里仅以其中所统计的几类论文的内容和数量来分析观察。[50] В. И. Хрисанфов. История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и права в России. САНКТ -ПЕТЕРБУРГ -1999. С. 149. [51] [苏联]马里茨基: 《苏维埃宪法》,哈尔科夫,1924 年版,第27—28 页,转引自杨心宇、李凯: 《略论苏联法对我国法学的影响》,载《复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2 年第 4 期。
重者被划入反革命分子阵营,无须经过法律审判而被正法。第二,本国法继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这是在 1956 年苏联专家回国以后,才比较系统开始的,此后逐步产生了自己的教材。[25] (3) 刘培华在其编写的宪法讲课提纲中提出: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即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法律。
第三阶段为 1958 年至 1960 年 7 月(苏联政府撤退专家) ,这时期共聘请苏联专家 107 名,主要涉及理工学科的尖端专业领域。初期关于法制问题的讨论也就此结束。
(四) 关于宪法与法制和法治的关系 有关宪法与法制和法治的关系问题,构成宪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Н. Т. 亚历山大洛夫认为: 法制的实质就在于保证严格地不偏不倚地执行法律。[67]列宁关于宪法和法律本质的分析,指明了无论是法律还是宪法,只能通过阶级斗争的方式产生,阶级斗争的结果决定产生何种类型和何种内容的宪法和法律。第八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和首都。
再如,列文所著《苏联国家法概论》共 10 章,第一章是国家法的概念、对象、体系及其基本原则,第二章是苏维埃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三章到第十章则依照 1936 年苏联宪法的顺序分别是苏联的社会结构、国家结构、国家权力最高机关、国家管理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法院及检察机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选举制度。[7] 《苏联宪法教程》,梁达、石光译,五十年代出版社1949 年初版,1950 年增订版,1953 年增订再版。
[9]司徒金尼根(也译作司徒杰尼金) 的《苏维埃国家法》。当时推介苏俄宪法和苏联宪法旨在为中国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营造先声。
[64]这是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开始首先对于法的阶级本质给予的深刻剖析,指明了法只能是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而且法的内容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62]两国宪法学体系的渊源关系和这种直接的临摹方式,在当时就有宪法学的教师和学者表示疑虑: 但由于这门课程直到现在也没有切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教材,我们几年来在教学过程中,主要是根据苏联的教材,参考有关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经典著作,结合一些中国的实际情况,编写大纲和讲义,进行讲授。